共用题干 关于挪用公款罪,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款,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4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B: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用于购买假币,盈利后归还60万,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

共用题干

关于挪用公款罪,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款,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4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用于购买假币,盈利后归还60万,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D: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

参考解析

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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