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了日本固有的调解制度的法律是()。A《民事调停法》B《刑事补偿法》C《辩护士法》D《民事执行法》
单选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了日本固有的调解制度的法律是()。
A
《民事调停法》
B
《刑事补偿法》
C
《辩护士法》
D
《民事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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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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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体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体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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