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823经济法学B卷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国外经济法学说分为()

A、德国的经济法学说

B、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C、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D、美国的经济法学说


参考答案:ABC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正确答案:
42.【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三段论推理型题目,给出了小前提和结论,需要加上一个大前提,可以应用圈图法,自己可以在草稿纸上画画。这样排除了AC,根据包含关系,可以知道只有加上D后才能使题干的论证成立,所以排除B选择D。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正确答案:D
本题属于三段论推理型题目,给出了小前提和结论,需要加上一个大前提,可以应用圈图法,自己可以在草稿纸上画画。这样排除了AC,根据包含关系,可以知道只有加上D后才能使题干的论证成立,所以排除B选择D。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答案:D
解析:
解析:
第一步:分析题干信息。
条件:法学家与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的关系。
结论: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与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的关系。
第二步:根据三段论特点得到以下步骤,直接得出结论。
1在条件和结论不同的对象间搭桥,即在法学家和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之间搭桥;
2搭桥的方向:由条件的对象指向结论的对象,即由法学家推出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3该表达必须是充分的表达,即所有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第三步:分析选项得出答案。
D项与第二步得出的结论一致。
故正确答案为D。


某些法学家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因此,某些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下列哪项如果为真,则能够保证上述论断的正确?( )
A某些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毕业的
B所有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都是法学家
C某些法学家不是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而是学法学的
D所有的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答案:D
解析:
解析:
第一步:分析题干信息。
条件:法学家与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的关系。
结论:大学经济系的毕业生与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的关系。
第二步:根据三段论特点得到以下步骤,直接得出结论。
1在条件和结论不同的对象间搭桥,即在法学家和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之间搭桥;
2搭桥的方向:由条件的对象指向结论的对象,即由法学家推出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3该表达必须是充分的表达,即所有法学家都是对律师业务很有研究的人。
第三步:分析选项得出答案。
D项与第二步得出的结论一致。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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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预备立宪”是中国历史第一次政治近代化性质的改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政治近代化,实则是民主化,即是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民主原则。而这次改革的正式提出,体现了政治近代化性质,与旧的封建专制时代不同的新东西,这就是我们把“预备立宪”称为宪政改革的原由所在。 (1)清末的“预备立宪”的内容: 在宪法学上,民主原则归纳为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从这次宪政改革来看,除了人民主权原则,其它三条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 从分权原则来看 分权原则,就是将国家权力分属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清政府在宣布预备立宪后的第一次官制改革中,就拟定了三权分立的方案,“立宪之精意,即以国家统治之权,分配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机关”。清政府未能建立起这套体制,但在筹备清单中却有详细的计划,并一直在试行筹办。 除内阁、国会之外,“司法独立”也被作为“立宪政体之要素”,一直在积极试办。三权的分立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君权。就已经建立的责任内阁和军机处的裁撤来看,在体制上包含着限制君权的要素。即使如此,作为一种制度,这并没有改变对君主个人独裁大权进行限制的性质。 从准备召开的国会和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咨议局来看,它们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资政院章程更是明确规定它具有议决国家预、决算,税法,法典等方面的权力。 尽管君主有否决它所通过的议案之权,但种种国家大事首先要经过它“批准”,而且它还有“自行草具议案”的权力,这不能说它不是一个有一定决策权的国家机关。 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下的君主,与其说是决策者,不如说是最高仲裁者。 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来看 钦定宪法大纲序言肯定了这一点,“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列举了人民的种种权利,包括参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谘议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 宣布预备立宪,各种报纸书刊大量涌现。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阐发民主思想。而且,还可以利用这种自由揭露腐败,抨击政府。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显然,这次改革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一定的民主原则,削弱和限制了君主的专制权力,使人民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同时,由于在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中贯彻了这一原则,使当时的中国人受到了一次全方位的民主训练。 从舆论宣传、集会结社、议员选举,议会活动等方面,人们从不同层次第一次亲身体验了民主的政治生活,这有助于他们的民主政治素质的提高。许多封疆大吏,也逐渐接受了新思想,“政治上之见解与前渐异”。这种民主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又从另一角度反映了这次改革的近代化性质。 清末的“预备立宪”虽然没有成功,但是他的意义仍然重大,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制度的第一次向“宪制”的过渡,是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的第一次“政治改革”,也是中国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第一次“和平过渡”。 (2)清末的“预备立宪”的重要意义主要有: 他是中国二千年封建与专制向“宪制”的一次“和平过渡”。 中国二千年爆发了无数次的“农民革命”、“农民暴动”,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农民王朝”,从来都是一个专制代替另一个专制,一个“农民帝王”代替另一个“农民帝王”,都是“专制”,从来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准备在中国实行的是“君主宪制”,但是“君主宪制”也是一种“宪制制度”,表面上他似乎还没有“共和宪制”那样完全,还有一个“君主”,但实际上他是一种按不同国家的历史而产生的“宪制制度”,他是不同的国家按实际历史条件的产物。 他在中国第一次宣布实行“宪制”。 “宪制”与“专制”完全不同,“宪制”主要有“君主宪制”和“共和宪制”,在中国封建与专制社会里,皇帝的“言”与“行”就是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没有“宪制”的条件下,不仅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至高的,也是没有限制的。 而在一个“宪制制度”下,皇帝的权力首先受到国家“宪法”的限制。虽然清末的“预备立宪”中,制定的是“君主宪法”,皇帝仍然具有极大的权力,但是皇帝权力已经不是无限,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现象已经受到冲击。这在当时的中国已经是一个进步。 有人认为,“共和制”比“君主宪制”更完美,实际上对一个国家,实行哪一种制度主要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而当时的英国,日本的“君主宪制”成功主要就是因为从当时的国家的实际出发。 “预备立宪”也是西方“宪制制度”在中国的最初试验。 西方的“宪制制度”较早,而中国二千年来一直是“君主专制”,虽然慈禧太后推行的“洋务运动”,引进了一些西方的先进技术,但是并没有引进西方的先进制度,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恰恰在于他不仅引进了西方的先进技术,也引进了西方的先进制度,这就使得与中国相同的日本走到了中国的前面,中国的“预备立宪”本来也是一场准备学习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运动,但因为后来的“辛亥革命”又陷入到了一场“农民造反”的混乱之中,使中国刚刚开始的“预备立宪”宣告失败。 2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及其意义。 答: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 a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 b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 c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a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第一,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第二,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第一,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第二,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 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 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


(200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产生于19世纪的法学流派有(  )。
A.分析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自然法学派
D.经济分析法学派


答案:A,B
解析:
解析:17和18世纪,西方最兴盛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忽视法的阶级性。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其中分析法学派注重对法的法理学研究,提倡运用纯逻辑和推理的方法研究法律,忽视对法的价值研究。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到了20世纪以后才逐渐出现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


(200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  )。
A.国际经济法学
B.法社会学
C.刑事诉讼法学
D.刑法学


答案:A,C,D
解析:
解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前者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如法哲学、法的一般理论等;后者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以及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的状况。法社会学属于理论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都属于应用法学。


(200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产生于19世纪的法学流派有(  )。
A.分析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自然法学派
D.经济分析法学派


答案:A,B
解析:
解析:17和18世纪,西方最兴盛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忽视法的阶级性。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其中分析法学派注重对法的法理学研究,提倡运用纯逻辑和推理的方法研究法律,忽视对法的价值研究。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到了20世纪以后才逐渐出现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


(2010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学交叉学科的有(  )。
A.国际法学
B.法经济学
C.法社会学
D.法医学


答案:B,C,D
解析:
解析:法学从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分,可以分成法学本科和边缘法学(法学交叉学科),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医学都属于边缘法学,国际法学属于法学本科中的应用法学。


(2006年真题)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
A.罗马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注释法学派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答案:C
解析:
解析:本题是对法学发展史上法学流派的考查。从法学发展史看,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出现独立的法学,但到中世纪时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丧失了其独立性。中世纪后期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形成了众多法学流派,其中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注释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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