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
相关考题: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有:()。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C、《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E、《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发放生活费。其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A、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计发B、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C、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5%计发D、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
问答题职工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如何计算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