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A、供电企业B、客户C、生产厂家D、商家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
- A、供电企业
- B、客户
- C、生产厂家
- D、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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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四条: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居民客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A、24B、48C、72D、36
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居民客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4条)A、24B、48C、72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V电压供电的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根据《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受害居民用户所有。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供电企业责任对损坏的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应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