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问答题
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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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经采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一周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5月8日某县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7日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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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冶炼厂的除尘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部分除尘设施停运,于是委托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监测,结果粉尘排放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重新恢复使用除尘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并重新启用了除尘设施。10天以后,县监测部门再次对该厂监测发现其粉尘仍然超标2.5倍,县环保局对该厂应如何处理?

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该厂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环境监察人员没有采样权,以此水样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现场监察记录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环保局已对该厂处罚过一次,不能再进行处罚。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年,环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环保局于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月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环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环保局举报此事。环保局于6月20日立案,6月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环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环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上面这起案例中,采油厂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那么采油厂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某市化工厂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废水进入某村三湾河,该村农民在插秧期间,不了解该厂排污情况,抽用了该三湾河水,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没有通知厂方人员到场即取样监测。经过调查,确认秧苗死亡原因系抽用因被该厂超标排放废水而污染了的河水所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决定由该化工厂赔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化工厂认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拒不支付赔偿款。市环境监察支队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某市化工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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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化工厂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废水进入某村三湾河,该村农民在插秧期间,不了解该厂排污情况,抽用了该三湾河水,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没有通知厂方人员到场即取样监测。经过调查,确认秧苗死亡原因系抽用因被该厂超标排放废水而污染了的河水所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决定由该化工厂赔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化工厂认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拒不支付赔偿款。市环境监察支队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市化工厂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废水进入某村三湾河,该村农民在插秧期间,不了解该厂排污情况,抽用了该三湾河水,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没有通知厂方人员到场即取样监测。经过调查,确认秧苗死亡原因系抽用因被该厂超标排放废水而污染了的河水所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决定由该化工厂赔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化工厂认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拒不支付赔偿款。市环境监察支队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厂方人员不在厂的情况下采样监测是否有效?

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年,环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环保局于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月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环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环保局举报此事。环保局于6月20日立案,6月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环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环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环保局两次处理方法是否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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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已擅自停运,排放污染物超标,拟依法给予处理,但又发现在一个月以前已对该厂设施擅自停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不能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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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5月8日某县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7日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县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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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5月8日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造纸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氧化沟两台曝气机因故障停运,经采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严重超标。5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其一周内更换设备,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三万元。5月20日监察人员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曝气机仍未被更换,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仍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又罚款三万元,此决定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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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处罚的决定对不对,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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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油田采油厂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使用多年并老化。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常常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维修。采油厂为减少麻烦,决定不再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2005年,环保局例行抽样检测,发现采油厂排污虽未超标,但其没有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环保局于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处以6000元罚款。采油厂不服,向上一级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采油厂由于管理不善,6月3日,发生含油废水泄漏事故。6吨多含有原油的污水排放到厂区外,严重污染了周围土壤、水体、牧草。周围群众发现此事,未见环保局前来调查,却发现采油厂采取推土掩埋的方法处理污染现场,于是向环保局举报此事。环保局于6月20日立案,6月21日派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采油厂周围被新土掩盖,经检测,被掩盖土壤、水、牧草被严重污染。环保局认为采油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擅自处理污染现场;隐瞒事故真相,于是对采油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采油厂不服,认为已对污染现场作了妥善处理,环保局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又向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环保局两次处理方法是否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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