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简述唐朝“告诉”制度的限制。
参考解析
解析:在唐朝“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须由下而上从县、州至中央告诉,一般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上表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者,皆要受到处罚。唐律关于告诉的限制甚多,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之内受人侵害事;禁止投匿名信控告。提起诉讼时,“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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