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的原则。
简述司法的原则。
参考解析
解析:(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再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最后,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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