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吕某(男)与孙某(女)于2017年4月1日登记结婚,未约定财产归属。2018年3月,孙某生一子小吕。为了方便照顾小吕,孙某辞职做专职太太,尽心尽力。不料,吕某在孙某怀孕期间包养“小三”甲,且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孙某因顾念小吕年幼未提出离婚请求,但吕某坚称双方已无感情,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吕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B孙某可不提出离婚诉讼,而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C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可判决全部归孙某所有D因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吕某应当给予补偿
多选题
吕某(男)与孙某(女)于2017年4月1日登记结婚,未约定财产归属。2018年3月,孙某生一子小吕。为了方便照顾小吕,孙某辞职做专职太太,尽心尽力。不料,吕某在孙某怀孕期间包养“小三”甲,且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孙某因顾念小吕年幼未提出离婚请求,但吕某坚称双方已无感情,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吕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B
孙某可不提出离婚诉讼,而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
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可判决全部归孙某所有
D
因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吕某应当给予补偿
参考解析
解析:
A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予离婚的条件是:①先行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出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情形的;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的过错不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B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吕某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C项,《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可判决吕某不分。
D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一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时,只有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有法定的补偿请求权,若双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孙某即使未实际工作也可以取得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无权再单独要求补偿。
A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予离婚的条件是:①先行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出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情形的;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的过错不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B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吕某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C项,《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可判决吕某不分。
D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一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时,只有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有法定的补偿请求权,若双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孙某即使未实际工作也可以取得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无权再单独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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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于某在2014年10月结婚。婚后,孙某的父母出资50万,于某的父母出资150万,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于某名下。2016年8月,孙某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上述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房屋是双方父母的共同财产B、该房屋是双方父母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C、该房屋是孙某和于某的共同财产D、该房屋是于某的个人财产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本案中孙洁侵犯了钱某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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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问答题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设张某得知刘某将玉瓶相赠后,3个月内未有任何表示,则该遗产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问答题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问答题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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