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人民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100万元的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解析

解析: (1)选项A: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2)选项BCD://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乙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丙和丁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应注意的是,丁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而选项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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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A.正确B.错误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的有限合伙人,乙反对,丁、丙、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这种情况下,庚可以入伙。( )

甲、乙、丙、丁、戊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丁、戊为普通合伙人,一年后,甲、丙退出合伙企业,乙转为普通合伙人,则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丙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乙对转为普通合伙人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该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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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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