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一般规定有( )。A.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级别B. 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C.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D. 如其失事损失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两级E. 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一般规定有( )。
A.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级别
B. 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C.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D. 如其失事损失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两级
E. 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B. 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C.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D. 如其失事损失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两级
E. 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参考解析
解析: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的一般规定为: ①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②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一功能的单项建筑物的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项功能的建筑物级别,应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定;
③如其失事损失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④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⑤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其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⑥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级别。
③如其失事损失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一级;水头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降低一级;
④对2~5级的高填方渠道、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倒虹吸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后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⑤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其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⑥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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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A.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确定B.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C.承担县级市及以上城市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3级D.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采用新型结构或其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E.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
下列情况中,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以调整的有( )。A.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B. 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C. 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1级D. 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置区,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E. 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单选题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时,在失事后果为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定的情况下,当保护对象为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为()。A2B3C4D5
单选题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时,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高度小于15m,库容小于0.1亿m3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为( )。A2B3C4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