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吴俊(男)与何洁(女)登记结婚。2011年6月,吴俊向法院起诉与何洁离婚。下列情形中,吴俊无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何洁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B.何洁与吴俊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C.何洁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D.何洁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2006年1月,吴俊(男)与何洁(女)登记结婚。2011年6月,吴俊向法院起诉与何洁离婚。下列情形中,吴俊无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A.何洁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何洁与吴俊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何洁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何洁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B.何洁与吴俊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何洁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何洁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参考解析
解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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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 O月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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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吴俊(男)与何洁(女)登记结婚。2011年6月,吴俊向法院起诉与何洁离婚。下列情形中,吴俊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何洁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B:何洁与吴俊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C:何洁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D:何洁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吴强和许菲结婚有六年,开始夫妻感情不错,但吴强有酗酒的毛病,经常喝醉了对许菲拳脚相加。许菲本希望有孩子后能让丈夫改掉坏毛病,谁知吴强依然故我,甚至在许菲孕中几次动手打人。许菲心灰意冷,在生下儿子吴希第4个月提出离婚,吴强坚决不同意,许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许菲能否请求离婚过错赔偿?为什么?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2003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齐某与户口在乙区的吴某结婚后居住在吴某家中。2004年3月,齐某与吴某在丙区因犯罪被丙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5年。同年4月起齐某与吴某被关押在丙区监狱。2005年2月,齐某起诉与吴某离婚。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区法院B、乙区法院C、丙区法院D、双方协商选择的法院
吴某在甲国工作期间,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回国后,吴某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但因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予批准。不久因婚后感情不和,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法院对于吴某的婚姻效力以及该离婚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依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B、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C、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甲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D、不予受理
问答题吴强和许菲结婚有六年,开始夫妻感情不错,但吴强有酗酒的毛病,经常喝醉了对许菲拳脚相加。许菲本希望有孩子后能让丈夫改掉坏毛病,谁知吴强依然故我,甚至在许菲孕中几次动手打人。许菲心灰意冷,在生下儿子吴希第4个月提出离婚,吴强坚决不同意,许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许菲能否请求离婚过错赔偿?为什么?
单选题2006年1月,吴刚(男)与小如(女)登记结婚。2010年6月,吴刚向法院起诉与小如离婚。下列情形中,吴刚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的是( )。A小茹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B小如与吴刚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C小如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D小如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问答题吴强和许菲结婚有六年,开始夫妻感情不错,但吴强有酗酒的毛病,经常喝醉了对许菲拳脚相加。许菲本希望有孩子后能让丈夫改掉坏毛病,谁知吴强依然故我,甚至在许菲孕中几次动手打人。许菲心灰意冷,在生下儿子吴希第4个月提出离婚,吴强坚决不同意,许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受理该离婚请求?如果离婚是吴强提出的,法院又是否受理?为什么?
问答题吴强和许菲结婚有六年,开始夫妻感情不错,但吴强有酗酒的毛病,经常喝醉了对许菲拳脚相加。许菲本希望有孩子后能让丈夫改掉坏毛病,谁知吴强依然故我,甚至在许菲孕中几次动手打人。许菲心灰意冷,在生下儿子吴希第4个月提出离婚,吴强坚决不同意,许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孩子判归许菲抚养。吴强扬言:“既然跟了妈就不是我儿子,别想从我这里要一分钱生活费!”吴强的话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问答题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在法国留学。李、吴二人于1985年4月自主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吴父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关系不太融洽。1989年,吴启文到法国留学,第二年李冬萍自费到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在美留学期间,李冬萍结识了台湾人于泽信,两人志趣相投,很快进入热恋。1992年李冬萍委托国内律师向国内某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离婚。理由是与吴脾气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双方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否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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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中国公民吴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A对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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