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对嫌疑人刘某提请逮捕,可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市公安局认为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几天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A.3天B.5天C.7天D.14天

某市公安局对嫌疑人刘某提请逮捕,可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市公安局认为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几天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

A.3天

B.5天

C.7天

D.14天


相关考题:

10月4日甲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请逮捕,可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0月8日市公安局认为决定有错误,申请复议,10月12日市检察院复议维持原决定,省检察院于10月14日收到甲市的提请复核意见书,省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时间以前作出复核决定?( )A.10月19日B.10月21日C.10月28日D.10月29日

2006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邓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隶、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6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 51 题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某县公安局认为刘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在公共场合侮辱某女士,情节严重,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刘某又不服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可以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则市公安局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复议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C.法院如果认为对刘某的行政处罚过重,显失公平,有权据此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判决将行政拘留时间减为1天D.若人民法院认为对刘某的处罚适用的法律错误,不得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3月4日江城市公安局对嫌疑人刘某提请逮捕,可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月8日市公安局认为决定有错误,申请复议,3月12日市检察院复议维持原决定,省检察院于3月14日收到江城市公安局的提请复核意见书,省检察院应当在哪日以前作出复核决定( )A.3月19日B.3月21日C.3月28日D.3月29日

某县公安局在对一起杀人案侦查过程中,依法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按规定,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 )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A.3日B.5日C.7日D.15日

犯罪嫌疑人李某先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7月4日,市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市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负有赔偿义务的是( )。A.市公安局B.市检察院C.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情:2018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