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交”上币总结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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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 )
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交”上币总结报告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