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木材、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申请产地检疫。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木材、竹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申请产地检疫。
相关考题:
下列应当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 ):(A)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B)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C)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D)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对可能被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 )
应检物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或者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应当经过()。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申请检疫;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向调出单位和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调出前按照调入地的检疫要求,取得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签发的()方可调出。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并有权()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A.收支账簿;买卖、持有、销售;查看;查阅、登记B.出入库台账;收购、加工、运输;现场检查;直封、扣押C.产地信息;保管、持有、运输;询问;复印、保存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后,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因科研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品入境,需国家质检总局特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