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6年10月4日在进入某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取包时,发现提包丢失,张某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终于2006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协商未果后决定提起诉讼。2007年4月10日当地发生地震,生产生活完全不能正常进行,直到同年10月 10日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震导致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B.张某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C.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6年10月4日开始计算D.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之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张某2006年10月4日在进入某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取包时,发现提包丢失,张某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终于2006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协商未果后决定提起诉讼。2007年4月10日当地发生地震,生产生活完全不能正常进行,直到同年10月 10日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震导致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

B.张某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6年10月4日开始计算

D.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之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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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一包香烟因在购物车夹缝中被遗漏了,而没有付款。狄某推车出超市门口时,超市保安发现了没有付款的香烟。超市保安认为狄某属于盗窃行为,要求按超市的规定对张某罚款2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对顾客行使处罚权B.超市的罚款规定属于代为执法的行为,应当有效C.超市保安的罚款行为属于执行超市规定的正当行为D.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罚款行为不合法

李某于2008年5月1日到超市购物,把随身所带的包寄存在超市的储物柜中,当她购物出来取包时发现包已经不见了,李某欲起诉超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诉讼时效是2年B.李某的诉讼时效是1年C.李某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向超市主张赔偿,诉讼时效中止D.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8个月,李某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且该原因持续了1个月,则诉讼时效中止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文件资料、司法考试用书及文具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并已订入存包保管合同,为有效条款,故超市仅负责赔偿10元B.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因未特别提醒朱某注意,并未订入合同,不具有效力C.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虽提醒朱某注意,因极不公平,为无效条款D.超市须知为格式条款,但未提醒朱某注意,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超市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某甲到某超市购物,期间将其装有五百元现金的小包寄存在超市的自助存包柜。某甲购物结束后,发现其包已经丢失。超市的监控录像显示,有小偷撬开存包柜,偷走了某甲的物品。但超市监控室的保安擅自离岗,未及时发现盗窃情况。后小偷被警察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对于某甲的损失,应如何处理?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原则上由小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于超市有过错,在小偷无法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D.小偷无法赔偿的部分,某甲自行承担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李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现金的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购物完后发现包遗失,于是向超市索赔。超市称:“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因此,超市只赔偿10元。另外,《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未订入保管合同C.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个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D.该《须知》为保管合同的一部分,是有效的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朱某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B.该《存包须知》并未订入合同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