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某幢门面营业房一间,是刘某私有财产,现由杨某租用;在征求杨某同意后,刘某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朱某;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刘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朱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同日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朱某付给刘某现金12.2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朱某。杨某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涉案房屋是1996年9月原告刘某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让出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刘某和朱某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手续10日后,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2年3月2日,朱某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刘某阻止,未能办成。原告刘某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给原告返还房屋和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3.3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并反诉请求判令协议继续履行,原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被告的其他损失,并承担办理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按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原告缴纳。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1)原告被告之间所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依法成立?(2)涉案房产权属是否已经变更?(3)本案该如何处理?

2000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某幢门面营业房一间,是刘某私有财产,现由杨某租用;在征求杨某同意后,刘某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朱某;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刘某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朱某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双方同日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朱某付给刘某现金12.2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朱某。杨某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涉案房屋是1996年9月原告刘某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让出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刘某和朱某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手续10日后,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2年3月2日,朱某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刘某阻止,未能办成。原告刘某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给原告返还房屋和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3.3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并反诉请求判令协议继续履行,原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被告的其他损失,并承担办理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按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原告缴纳。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原告被告之间所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依法成立?

(2)涉案房产权属是否已经变更?

(3)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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