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在第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周静芝将陈小勇交由其父母进行抚养,周静芝不服,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周静芝反诉原告,要求他们给付这3年抚养陈小勇的费用,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周静芝提出的反诉进行调解B.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进行判决C.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周静芝另行起诉D.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此案在第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周静芝将陈小勇交由其父母进行抚养,周静芝不服,提出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周静芝反诉原告,要求他们给付这3年抚养陈小勇的费用,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周静芝提出的反诉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进行判决

C.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告知周静芝另行起诉

D.调解不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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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已经抚养继子女多年。而继父母与挂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时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对这种诉讼请求应支持吗?

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欠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 A.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C.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住所地在B区的周某因票据遗失向A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申报期届满一周后,住所地在C区的陈某向法院申报权利,而此时周某尚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应裁定驳回陈某的申报B.法院应对陈某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C.如陈某因突遭地震未能在判决前进行申报,则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A区法院起诉D.如陈某因记错日期未能在判决前进行申报,则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4年)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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