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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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