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按一定程序解释司法案例的权力通常归( )。A.立法院行使B.法院行使C.行政院行使D.司法院行使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按一定程序解释司法案例的权力通常归( )。
A.立法院行使
B.法院行使
C.行政院行使
D.司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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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最终确立的“五院政府”包括( )。A.考试院、行政院、法制院、司法院、监察院B.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C.司法院、审计院、行政院、考试院、法制院D.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学院、监察院
南京政府通过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最终确立的“五院政府”包括()A.考试院、行政院、法制院、司法院、监察院B.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监察院C.司法院、审计院、行政院、考试院、法制院D.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大学院、监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