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经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相关考题:

下列信息、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的是( )。A.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B.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C.网上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D.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邮件营销的形式包括()。 A.电子刊物B.微信软文C.博客文章D.新闻邮件

电子证据的类型包括()。 A.电子邮件B.电子数据交换C.手机短信D.微信朋友圈

下列不属于电子证据的是()。 A.监控录像B.手机短信C.电子邮件D.网上聊天记录

(2015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A.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B.电子邮件、电子签名C.手机短信D.评论性证言

经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法院判定案件的证据。()

(2015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A.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B.电子邮件、电子签名C.手机短信D.评论性证言

(2015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A.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B.电子邮件、电子签名C.手机短信D.评论性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