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3号文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 )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法释23号文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 )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相关考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A.一年,一年六个月B.一年,一年C.一年六个月,一年D.一年,二年

法释23号文规定的“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法释23号文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法释23号文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法释23号文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 )的实际表现。

根据法释23号文第二十六条: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以及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法释23号文所称的“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 )周岁的罪犯。

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  )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  )年。A.1、2B.1、3C.2、2D.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