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野生动物有关批准文件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野生动物有关批准文件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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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