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简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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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是 ( )。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B.当事人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C.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D.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属于延期抗辩权B.在有法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主张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C.存在于双务合同中D.因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合同履行迟延,后履行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发生下列()情形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A、争议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的B、争议一方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情形的C、对方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的D、争议一方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的E、符合法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