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为()。A、5:1,2:1B、2:1,5:1C、1:5,1:2D、1:2,1:5
税法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为()。
- A、5:1,2:1
- B、2:1,5:1
- C、1:5,1:2
- D、1:2,1:5
相关考题: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为()。 A、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1)B、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C、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D、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关联债资比例/标准债资比例-1)
下列关于企业年金说法有误的是( )。A.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投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有关法规确定的投资比例限制B.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机级的金融债和企业债C.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D.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下列关于资本弱化的表述错误的是( )。A.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标准债资比例为5:1 C.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D.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比例是( )。A.金融企业为2∶1;其他企业为3∶1B.金融企业为3∶1;其他企业为4∶1C.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3∶1D.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如果不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A、金融企业,为3:1B、金融企业,为5:1C、其他企业,为2:1D、其他企业,为5:2
单选题对于资本弱化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正确的计算公式应是()A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一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B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十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C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一企业债资比例/标准比例)D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十企业债资比例/标准比例)
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本弱化管理的陈述,正确的有()。A标准比例区分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为5:1和2:1B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构应首先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C支付给税率高于本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D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用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多选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用遵循关联企业债资比例扣除的规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这些条件包括()A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B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C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D借款金额较低的
单选题下面哪类绿色债券适用的绿色项目支持目录和其他不同()A绿色企业债B绿色金融债C绿色公司债D绿色债务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