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相关考题:

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 A.抄表记录B.用电时间C.正常日历月D.装表时间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或计算出现错误时,在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客户可暂时不用交付电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A对B错

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确定。A抄表记录B用电时间C正常日历月D装表时间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应办理()用电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和()。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和(),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非人为原因致使表计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6个月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如何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必须安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若是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A、正常月份;B、用户计量表;C、累计月份平均。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包括()和()及()。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的互感器、电能表及其二次回路压降超差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计量不准时,供电企业按何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应如何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何处?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移表所需的费用由()负担。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用户原因()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和()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和()。否则,供电企业有权()。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办理分户手续,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为基准,按()与()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起至()止。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的电价,依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为基数,按()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起至()止。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电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放范围时,以()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的用电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外的其他原因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