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A、遗嘱继承B、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D、代位继承
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 A、遗嘱继承
- B、法定继承
-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 D、代位继承
相关考题: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请回答 91~93 题。第 91 题 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B.余涛、余萍、余明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D.余涛、余萍
顾某于1944年与郝某结婚,生下女儿顾丽,后郝某因病去世,顾某只身前往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1960年顾某在美国又与朱某结婚并生下一儿一女顾军和顾文。顾某晚年定居于旧金山并于1995年在美国旧金山去世,死前未立任何遗嘱。其留下的遗产主要有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别墅两套、美元存款10万元以及1990年回国时在广州市区购置的小洋楼一座。顾丽、顾军、顾文及朱某四人均想继承顾某的遗产。现假定顾丽在广州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顾某的遗产,请问:对于顾某的遗产继承,应如何适用法律( )A.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中国法律B.所有遗产都统一适用美国法律C.位于广州市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位于德克萨斯的遗产应适用德克萨斯州的法律,1O万美元存款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D.位于广州的遗产适用中国法律,位于美国的遗产均适用旧金山市的法律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留给余艺。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胡某及其子余明提出继承要求。第 91 题 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B.余涛、余萍、余明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D.余涛、余萍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查看材料下列遗嘱中效力最大的是( )A.口头遗嘱B.自书遗嘱C.代书遗嘱D.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查看材料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B.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D.代位继承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查看材料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B.余涛、余萍C.余涛D.余涛、余萍、余明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查看材料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A.16万元B.12万元C.10万元D.6万元
美国人拉里喜欢中国文化,并在深圳任英文教师,其经常居所在深圳。一日拉里在泰国旅游时因交通意外不幸去世且未留遗嘱。拉里在深圳某银行存有250余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深圳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深圳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5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拉里死亡地法律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瑞士法C.深圳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拉里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
关于涉外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B、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D、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多选题关于涉外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B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D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单选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A16万元B12万元C10万元D6万元
单选题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题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2006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2007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8年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A余海、余涛、余萍B余涛、余萍、余明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D余涛、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