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 A.2米B.4米C.5米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
A.2米
B.4米
C.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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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5米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Ω。 A.1B.4C.5D.10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米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 A.3B.5C.10D.15
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不能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金属结构须装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Ω。 A.2.0B.3.0C.4.0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