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女,56岁。宿患胆结石,拒于手术。且平素动辄踹筋挛缩,某医院诊断为钙质缺乏。近因工作不顺及家庭琐事,情绪波动,自觉口苦耳鸣,胁肋胀痛。舌偏红,脉弦数。根据原络配穴,下列穴位应选:A、风市 足临泣B、太冲 蠡沟C、丘墟 光明D、太冲 光明E、丘墟 蠡沟踹筋挛缩,首选穴位是:A、太冲B、光明C、阳陵泉D、丘墟E、蠡沟

郑某,女,56岁。宿患胆结石,拒于手术。且平素动辄踹筋挛缩,某医院诊断为钙质缺乏。近因工作不顺及家庭琐事,情绪波动,自觉口苦耳鸣,胁肋胀痛。舌偏红,脉弦数。根据原络配穴,下列穴位应选:A、风市 足临泣

B、太冲 蠡沟

C、丘墟 光明

D、太冲 光明

E、丘墟 蠡沟

踹筋挛缩,首选穴位是:A、太冲

B、光明

C、阳陵泉

D、丘墟

E、蠡沟


相关考题:

患者郑某,男,35岁,律师。因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北京某医院骨科准备手术,他与因外伤致嗟叹的王某同住一室。郑某手术顺利,但同室的王某在郑某手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两天后王某疖肿化脓,细菌培养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郑某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郑某提出是主管医生给王某换药后未洗手检查他的伤口造成的,并认为是医疗事故。主管医生认为是并发症,并非罕见,且术前以向家属做出了交代,不属于医疗事故。于是医患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手术切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结果也培养出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在该案例中,属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范围的是A.王某在郑某手术后第二天臀部出现疖肿并化脓感染B.郑某手术切口拆线时伤口出现感染C.医务科对郑某伤口感染进行细菌培养D.郑某与主管医生发生医患纠纷E.以上都是

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 )。A.医疗责任事故罪B.非法行医罪C.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某宿患哮喘,经多种方法治疗无效。有人推荐其接受艾灸方法治疗。30. 据古今医家经验,最适合郑某的艾灸方法是:直接将小艾炷放在郑某的腧穴上施灸,且将皮肤烧伤化脓,此种灸法的名称是:A.雀啄灸B.雷火针灸C.太乙针灸D.瘢痕灸E.天灸

郑某宿患哮喘,经多种方法治疗无效。有人推荐其接受艾灸方法治疗。直接将小艾炷放在郑某的腧穴上施灸,且将皮肤烧伤化脓,此种灸法的名称是 A、雀啄灸B、雷火针灸C、太乙针灸D、瘢痕灸E、天灸

赵某上班时突然昏迷,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往甲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且出血量大,需立即实施手术,关于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医院须待赵某清醒后,由赵某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实施手术B.因赵某昏迷,可由赶到医院的单位领导签署知情同意书C.因赵某生命垂危,甲医院依法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书D.若不能取得赵某近亲亲属意见,经甲医院院长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手术

2016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乔某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6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16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且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于某与郑某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借款数额发生争议,于某委托汪某为一般代理人,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郑某主张借款数额为 10万元,而债务人于某主张借款数额为8万元,郑某主张于某出示的借条签名为伪造,汪某表示承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可以视为于某对该事实的自认 B.经郑某同意,于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 C.对于汪某的承认,如果于某未作否认表示,则郑某对该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D.如果于某能够证明该自认是受郑某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且与事实不符,则郑某仍应对该借条为伪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赵某上班时突然昏迷,单位同事立即将其送往甲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且出血量大,需立即实施手术,关于履行知情同意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医院须待赵某清醒后,由赵某签署知情同意书,然后实施手术 B. 因赵某昏迷,可由赶到医院的单位领导签署知情同意书 C. 因赵某生命垂危,甲医院依法可以不履行知情同意书 D. 若不能取得赵某近亲亲属意见,经甲医院院长批准,可以立即实施手术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