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机床账面原价为12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公允价值为800000元;原材料账面价值为30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0000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为9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已提折旧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2 400000元,另支付补价40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且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人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厂房、机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材料作为库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与该项非货币性交换有关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机床账面原价为12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公允价值为800000元;原材料账面价值为3000000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0000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公允价值为1500000元;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为900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00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已提折旧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2 400000元,另支付补价400000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且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人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厂房、机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材料作为库存原材料核算。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与该项非货币性交换有关的会计分录。


相关考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节约);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实际成本为 ( )元。A.68000B.69000C.70000D.72400

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为2 400万元(含增值税额)。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到期不能偿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全部债务。该批产品成本为1 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 5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该重组事项对乙公司2012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是( )万元。A.645B.945C.2 145D.300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构料的计划,成本为 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节约);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实际成本为( )元。A.68000B.69000C.70000D.724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属独立核算的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据普通发票中注明货款36888元,已知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征收率为6%,则其应纳增值税为5359.79元。( )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 工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节约);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 2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实际成本为( )元。A.68000B.69000C.70000D.724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4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则甲公司因该笔销售业务确认的销售收入为:A、180000元B、180600元C、179320元D、200000元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没有关联关系,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以原材料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双方按照公允价值认定,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乙公司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A.90B.100C.105.3D.101.7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应支付的加工费为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2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元。 A.60000B.80000C.83400D.85400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没有关联关系,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以原材料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双方按照公允价值认定,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乙公司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A.90B.100C.105.3D.117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8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A.17944.44B.17166.67C.17000D.17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