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依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下列内容中,不属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内容的是( )。A.理化特性B.防护措施C.应急处理D.超限倍数
(2014年)依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下列内容中,不属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内容的是( )。
A.理化特性
B.防护措施
C.应急处理
D.超限倍数
B.防护措施
C.应急处理
D.超限倍数
参考解析
解析:超纲题。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第16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第16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相关考题: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A、高毒物品的名称B、理化特性C、健康危害D、生产用途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根据以下()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C.《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 A、高毒物品的名称B、高毒物品的理化特性C、高毒物品的健康危害D、高毒物品的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
有毒(含剧毒)物品作业岗位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 A、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B、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的监测结果和操作规程。C、针对岗位劳动者的承诺、应知、应急知识。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和警示标识在合适的位置,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和警示标识的设置正确的是()。 A、公告栏应设置在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B、公告栏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C、告知卡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D、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依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下列内容中,不属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内容的是()。A.理化特性B.防护措施C.应急处理D.超限倍数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 )。A.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B.警示标识C.高毒物品的物理、化学特性D.高毒物品的名称E.应急处理措施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下列哪些属于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标明的内容()A、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B、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C、职业病危害因素理化特性D、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多选题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 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A图形B警示线C警示语句D斑马线
多选题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其内容包括()A劳动合同告知B作业场所危害告知C设备、材料危害告知D职业健康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