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参考解析

解析: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105.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相关考题: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

下列代理中适用代理的是()A.收养子女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法人成立登记

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B.无因管理不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C.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必要费用请求权D.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下列事项能成立无因管理的有()。A.公益性质的事项B.违法的事项C.不作为的事项D.为邻居保管丢失的小猫

甲乙为邻居,某天甲带领乙的男孩丙(六岁)去游泳。开始时二人都在浅水区游泳,后来丙不慎游人深水区,丙力竭而陷入危险。甲奋不顾身将其救起。则甲的行为为( )。A.构成无因管理B.构成紧急避险C.不成立无因管理D.不成立紧急避险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前,( )。A.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生效B.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成立C.可协议解除D.可单方解除,因所附条件不成立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B.管理人必须明确表示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方可成立无因管理C.无因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D.无因管理人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

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条件。A.管理他人的事物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D.存在合同关系E.被管理者存在过错

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中国主张()A、适用事物管理地法B、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C、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D、法律对此未做出规定

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下列事项能成立无因管理的有()。A、公益性质的事项B、违法的事项C、不作为的事项D、为邻居保管丢失的小猫

下列代理中适用代理的是()A、收养子女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法人成立登记

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B、无因管理不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C、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必要费用请求权D、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前,()。A、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生效B、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成立C、可协议解除D、可单方解除,因所附条件不成立

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无因管理人只要有认识能力即可,可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B、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C、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的动机或者自己也间接受益,不能构成无理D、无因管理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答题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多选题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是 ( )A适当管理义务B通知义务C报告义务D将从管理中取得的利益移交给本人E清偿必要债务的义务

填空题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或()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多选题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取得被管理者事后的认可B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D存在合同关系E被管理者存在过错

填空题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 )

问答题简要回答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多选题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条件。A管理他人的事物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D存在合同关系E被管理者存在过错

单选题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前,()。A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生效B可单方解除,因合同未成立C可协议解除D可单方解除,因所附条件不成立

单选题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A无因管理人只要有认识能力即可,可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B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C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的动机或者自己也间接受益,不能构成无理D无因管理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答题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