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列与发行人相关的主体中,应披露其近一年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信息的有()。Ⅰ.其控股股东甲公司Ⅱ.持有其6%股权的乙公司Ⅲ.其控股15%的丙公司Ⅳ.其参股20%的丁公司Ⅴ.其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A、Ⅱ、ⅢB、Ⅰ、Ⅱ、ⅤC、Ⅰ、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列与发行人相关的主体中,应披露其近一年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信息的有()。
Ⅰ.其控股股东甲公司
Ⅱ.持有其6%股权的乙公司
Ⅲ.其控股15%的丙公司
Ⅳ.其参股20%的丁公司
Ⅴ.其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
Ⅰ.其控股股东甲公司
Ⅱ.持有其6%股权的乙公司
Ⅲ.其控股15%的丙公司
Ⅳ.其参股20%的丁公司
Ⅴ.其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
A、Ⅱ、Ⅲ
B、Ⅰ、Ⅱ、Ⅴ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B、Ⅰ、Ⅱ、Ⅴ
C、Ⅰ、Ⅱ、Ⅲ、Ⅳ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参考解析
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3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
(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拓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规定
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第3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3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
(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拓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规定
第34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第3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相关考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期间的各项财务指标。其中,资产负债率以合并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其余指标视具体情况以母公司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计算。( )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包括( )。A.产业政策B.产品特性C.技术替代D.行业发展瓶颈
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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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均应按( )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披露。A.《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B.《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C.《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D.《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风险因素的披露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号文件)实施。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一一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28号准则)与第1号准则相比,编制和披露的主要差异包括( )。Ⅰ.在招股说明书封面,增加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封面Ⅱ.在概览方面,增加要求发行人应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Ⅲ.在业务与技术方面,增加披露投资人业务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Ⅳ.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Ⅴ.在来来发展与规划方面,增加要求发行人审慎分析说明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A、Ⅰ,Ⅲ,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发行人应在概览中披露的事项包括( )。 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Ⅱ.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Ⅲ.本次发行情况 Ⅳ.募股资金的主要用途 Ⅴ.发行人的股本结构A、Ⅱ,Ⅲ,ⅣB、Ⅰ,Ⅳ,ⅤC、Ⅰ,Ⅱ,Ⅲ,ⅣD、Ⅰ,Ⅱ,Ⅲ,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下列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有()。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的确认意见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Ⅲ.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Ⅳ.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Ⅴ.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鉴证意见A、Ⅱ、Ⅳ、ⅤB、Ⅲ、Ⅳ、Ⅴ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的信息( )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Ⅰ.涉及国家机密 Ⅱ.涉及商业秘密 Ⅲ.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Ⅳ.因披露可能导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Ⅴ.因披露可能导致损害股东利益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Ⅲ,ⅤD、Ⅰ,Ⅱ,Ⅲ,Ⅳ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必备文件包括()。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Ⅱ.关于本次发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Ⅲ.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案Ⅴ.发行申请如适用简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的专项说明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ⅤC、Ⅱ、ⅢD、Ⅰ、Ⅱ、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的内容包括()。Ⅰ.发行股票的类型、发行股数、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格和预计发行日期Ⅱ.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Ⅲ.主承销商Ⅳ.发行人主管部门Ⅴ.正式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A、Ⅰ、Ⅱ、ⅤB、Ⅰ、Ⅱ、Ⅲ、ⅤC、Ⅰ、Ⅱ、Ⅲ、Ⅳ、ⅤD、Ⅰ、Ⅱ、Ⅲ、Ⅳ
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无需再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对于募集说明书与申报文件的制作,中国证监会在其于2007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作了详细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简称第28号准则)与第1号准则相比,编制和披露的主要差异包括()。A:增加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封面B:在概览方面,增加要求发行人应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C:在业务与技术方面,增加披露投资人业务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D:需披露包括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等内容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信息披露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根据说明书应披露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B: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要求C: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D:发行人只须披露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单选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下列(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Ⅰ.发行人持有3%股份的参股子公司甲企业Ⅱ.发行人持有80%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乙企业Ⅲ.持有发行人3%股份的发起人丙企业Ⅳ.持有发行人20%股份的非控股股东丁企业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戊企业AⅠ、Ⅱ、Ⅳ、ⅤBⅢ、Ⅳ、ⅤCⅠ、Ⅱ、ⅤDⅡ、ⅣEⅠ、Ⅱ、Ⅲ、Ⅳ、Ⅴ
单选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摘要编制和披露要求,正确的有( )。Ⅰ.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Ⅱ.发行人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Ⅲ.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仅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即可Ⅳ.发行人应有针对地披露其实际面对的特有风险及应对措施AⅡ、ⅢBⅡCⅠ、Ⅲ、ⅣDⅠ、Ⅱ、Ⅲ、ⅣEⅠ、Ⅱ
单选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影响其所处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包括()。Ⅰ 产业政策Ⅱ 产品特性Ⅲ 技术替代Ⅳ 国际市场冲击Ⅴ 未来规划AⅠ、Ⅱ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Ⅲ、Ⅳ、Ⅴ
单选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的主体有( )。[2018年9月真题]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Ⅱ.发行人参股公司Ⅲ.发行人的法人控股股东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Ⅴ.由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AⅠ、Ⅱ、ⅣBⅠ、Ⅲ、ⅤCⅠ、ⅡDⅡ、Ⅲ、ⅣEⅠ、Ⅲ、Ⅳ、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