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疑义。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洽商,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洽商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共用题干
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疑义。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洽商,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洽商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3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商洽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事宜。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对乙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资格提出疑义。乙劳务派遣公司李经理当场表态,乙劳务派遣公司从2005年就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所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履行良好。李经理请张经理放心,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向守法合规。经过一段时间的洽商,张经理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了洽商进展情况。会上,总经理要求张经理研究三个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后,乙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按照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公司的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是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还能继续履行吗?张经理带着问题找到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逐一解答了张经理的问题。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甲公司在2011年与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A:该劳务派遣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履行
B: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C:该劳务派遣协议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影响,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D:该劳务派遣协议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履行
参考解析
解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作出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决定于2012年12月2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作出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决定于2012年12月2日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