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对价。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称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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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实物可分为:()和要物合同。

诉讼代理

1996年4月,三亚渤源公司与加拿大S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吨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批水果将于1996年5月运抵加拿大。合同的总则中还明确:合同一经签订,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的《业务规定》就此生效,凡一切纠纷均由该协会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其后,由于三亚渤源公司的原因,使该批货物的到岸卸货期发生延误。1996年12月,SB公司在向渤源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渤源公司应向SB公司支付损失及其利息共计2万美元。渤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一直未予履行。1997年4月1日,经双方协商,又达成一份协议,规定:渤源公司尚未支付的2万美元将在1998年2月前的新业务中扣除,若在该期限内双方未达成新业务,渤源公司应向SB公司支付2万美元。至1998年2月,渤源公司一直未能偿付SB公司的2万美元。1998年5月,SB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交易所商品协会仲裁法庭的裁决书,请求渤源公司执行该仲裁裁决(注:加拿大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假如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超出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你作为法官,应如何认定?

试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2009年1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洽谈某宗商品交易,并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欧元的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交货。但当交货期届满时,意大利乙公司却未履行交货义务。中国甲公司遂发出催其交货的通知,并给予意大利乙公司20天的宽限期。2009年5月15日,意大利乙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甲公司,其于2009年6月15日后才能交货。中国甲公司因急需该货物,遂于2009年5月21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意大利乙公司终止合同,并以55万欧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替代货物。中国甲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请说明理由。

新西兰籍华人A在当地注册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内投资,出资20万美元与中方合营者建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因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下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5%,所缺5万美元,他以来华投资花费旅差费不少为由,要中方合营者代他投资,由他享有股权。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币折合成美元5万出了资本。 该项目需引进国外技术,A一手操办,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营者的委托向技术供应方购买技术,又代表技术供应方收技术价款,要求合资企业把购技术的外汇30多万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兰公司账户。中方合营者与他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他向技术供应方付款之后应向中方提供发票,也一直没有提供。技术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据有关方面评估只占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项目内容没有提供,后由合资企业另行购买或自行设计。当时中国政府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该合同未经上报批准,规避法律,仅以合资合同附件的形式上报备案。 合资企业营运两年之后,A的新西兰公司因违反当地的法律,被新西兰政府撤销,不复存在。但A一直隐瞒真像,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继续以该新西兰公司的名义分取合资公司的红利,并在中方与其纠纷发生后,仍以该公司的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指派律师与中方谈判。问:A的公司被新西兰当局撤销以后,是否仍具有外方合营者的资格,他继续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是否有效?

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设陪审团,但必须采取()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