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A、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

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 A、支付佣金
  • 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 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的费用
  • 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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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生产者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个最全面、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是()A、《纽约公约》B、《海牙公约》C、《斯特拉斯堡公约》D、《巴黎公约》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买方商检行为是否有效?

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没有表决权,即不可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当卖方延迟履行义务时,买方可以并行两种权利:一是规定宽限期要求卖方履约;二是请求损害赔偿。

普通法是在继承和发展罗马法的基础上,以诺曼王朝的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