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建的一私立医院的门诊楼项目,合同约定我方要垫资,现在刚进场施工不久,就因该医院存在大量弄虚作假,欺骗病人等行为而被报纸、电视、网站曝光。从报道可以看出该院从院长到医生的所谓的称号、荣誉、头衔全是假的,将小病说成大病,将没病说成有病欺骗病人。经曝光后,医院经营不好。问:公司目前应该怎么去做,可否以“不安履行抗辩权”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承建的一私立医院的门诊楼项目,合同约定我方要垫资,现在刚进场施工不久,就因该医院存在大量弄虚作假,欺骗病人等行为而被报纸、电视、网站曝光。从报道可以看出该院从院长到医生的所谓的称号、荣誉、头衔全是假的,将小病说成大病,将没病说成有病欺骗病人。经曝光后,医院经营不好。问:公司目前应该怎么去做,可否以“不安履行抗辩权”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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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种情况,在施工当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又不敢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价款追加,监理和发包人均不予签收。承包人已实际完成这部分变更工程价款,但拖到后来时效已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对承包人有利的规定,或怎样保护承包人利益?
下面的情况,应如何理解: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5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执行?或者该案有其它的处理思路,请详述。
招标人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承担材料涨价的风险,以及要求投标人对设计变更进行优惠,若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做出承诺,会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中标。因此,投标人不得不作出材料涨价风险自行承担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在10万元内优惠不计的承诺。投标人中标后,上述承诺能否视为无效条款。
某公司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到贵州省某县投标并中标水库大坝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工程进度均不能让发包人满意,发包人要求中标企业调整更换施工队伍,并据实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但借用资质公司拒不到场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起诉中标企业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出借资质企业可否起诉借用资质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是“见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没有备案。请问:专用条款中的这种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有效吗?如果认定有效,那么如何认定未备案的“补充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