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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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调入资金,不得超过可集中的外债额度,该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境内成员公司外债额度-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境内成员公司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尝余额。
新规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多选题根据汇发[2015]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1日以后,以下哪些业务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A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B外商投资企业增资C外债登记D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填空题新规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问答题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