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肢解发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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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艺、材料进行变更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签了字,给予了确认,但注明仅对工艺和材料的变更给予确认。请问: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对造价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是否突破了民诉法中关于起诉三要素的法定原则?发包人在一具体的工程合同当中处于最高端,假如发包人没有过错(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程队)超越一个甚至两个层次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造成发包人诉累和形象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商谁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中第三条第二款所说“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中的不合格,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还是以国家有关标准?我理解第三条第二款与第八条第三款说的质量不合格是一种意思即不符合国家标准,因为第十一条中特别提到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第十二条还提到了工程质量缺陷,我的理解是否对?如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但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建造标准厂房,且提供图纸正确,但承包人将该厂房造成非标,而合同未约定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否拒付工程款?如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否主张要求返还原已付工程进度款?
乙公司经招标获得了甲公司的一幢楼房的承建权,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期限内,乙公司还未施工,甲公司将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工程建筑面积由10000平方米变为1000平方米,造价由1000万变为100万),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是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请问:乙公司索赔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