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但不需要注明分装字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但不需要注明分装字样。”
相关考题:
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A、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B、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D、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注()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A、新创名称B、奇特名称C、商标名称D、音译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A、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B、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C、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D、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C、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D、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禁止下列哪些行为()A、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C、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D、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下关于食品标识描述错误的是()A、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B、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可根据包装大小确定是否标注净含量C、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D、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标注,下列情况表述正确的是:()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C、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D、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问答题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怎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