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的有关要点如下:在中国大连寻找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生产医疗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在弥补企业亏损之前;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作者未经中方合作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作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2)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除董事A外的董事一致同意修改合作企业的章程。另外,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合作企业委托某一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西方公司以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是否符合规定?(2)西方公司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西方公司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是否符合规定?(4)西方公司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如果西方公司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延长经营期限?(6)外方合作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该合作企业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8)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几次?(9)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的有关要点如下:
在中国大连寻找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生产医疗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在弥补企业亏损之前;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作者未经中方合作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作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2)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除董事A外的董事一致同意修改合作企业的章程。另外,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合作企业委托某一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
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西方公司以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2)西方公司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西方公司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是否符合规定?
(4)西方公司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果西方公司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6)外方合作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该合作企业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8)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几次?
(9)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