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请问:(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

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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