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

这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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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民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原由妹妹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卖给了公民乙,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两间房屋做出的处理决定是( )A.由乙无偿返还甲B.由甲的妹妹将原房返还给甲C.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退还给甲

公民甲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公民乙,但甲在被宣告死亡后两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 A、有乙无偿返还甲B、由甲妹无偿返还甲C、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被宣告死亡的甲重新出现后,原由其哥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乙。对甲的两间房屋()。A、甲无权要求返还房屋或价款B、甲有权要求其哥返还房屋或给予补偿C、应该返还甲两间房屋,甲哥退款给乙D、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哥将房款返还甲。

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公民乙。但是甲某在被宣告死亡二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 )。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的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问: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E.甲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生效

一位张先生来入住,他订了两间房,但其朋友迟些时候才能到。张先生说两间房的费用都由他自己来付,他想帮其朋友登记并帮他拿钥匙,你应如何处理?

房屋权属转移前,第三人通过租赁、借用等占有该房屋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E、甲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生效

房屋维修处理程序如何?

某公民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原由妹妹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卖给了公民乙,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两间房屋做出的处理决定是()  A、由乙无偿返还甲B、由甲的妹妹将原房返还给甲C、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退还给甲

王某在本村西街有临街的住房两间,其将一间房屋改造成饭馆进行经营,所以应缴纳经营用房的房产税。

李某夫妇年逾花甲,没有女儿,1983年收养邻居刘某之女14岁的刘丽作养女,办理了公证手续。李某夫妇对刘丽非常疼爱,抚养其高中毕业并参加工作。刘丽成年后,对养父母漠不关心,不照顾他们生活。养父生病住院,她不去护理。1996年,李某病故后,刘丽对养母不尽赡养义务,反而逼其改嫁,遭到养母拒绝后,对养母辱骂,直至殴打。养母感到无依无靠,想变卖自己与李某的共同所有的两间房屋去投靠亲友。刘丽出面阻拦,生称只有她才是养父遗产的继承人。养母无赖,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刘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解除与刘丽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丽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而刘丽辩称,这两间房屋是养父母的共同财产,现养父死亡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养母无权出卖房屋。这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

某甲有母亲、姐姐、养女三人,在老家有某甲自建的房屋两间。1993年某甲去世。1995年某甲的母亲也病逝,同年某甲的养女将这两间房屋出卖,得人民币8000元,这8000元应该是()。A、某甲的姐姐没有继承权,8000元由某甲的养女继承B、某甲的姐姐有继承权,可以独得8000元C、某甲的养女和姐姐各继承4000元D、某甲的养女得6000元,某甲的姐姐得2000元

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C、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D、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公民乙。但是甲某在被宣告死亡二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A、由乙无偿返还甲B、甲某无权要求返还C、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沈某和钱某就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孔某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沈某还是钱某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这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样,孔某就成了沈某、钱某争讼案件的()。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答题1996年,韩晴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平常很少回家。年迈的父亲在老家与哥哥韩桦一起共同生活。1998年3月,韩晴到美国留学。同年底,韩晴的父亲因病去世。因不想影响韩晴的学习,韩桦一直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她。2000年1月,韩晴回国后得知父亲去世,心里非常难过,在家只住了几天就返回了北京,走时对父亲留下的遗产,即两间房屋应如何处理的事只字未提。2001年5月,韩桦在其父亲遗留的房屋内结婚,韩晴赶回来参加了婚礼,其对哥哥占用父亲遗留的两间房屋并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9月,韩晴因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韩桦提出了要求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韩桦认为,父亲去世已经5年多了,且自己结婚占用房屋的事也已经2年多了,韩晴如果要求继承就应当早点提出来,现在才提已经太晚了。而且,两间房屋在年初时,已经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了,现在住的房屋是租住的,不能当遗产分割。于是,韩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变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转移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甲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屋,甲自该房屋办理登记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单选题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死亡后,由其妹妹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公民乙。但是甲某在被宣告死亡二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A由乙无偿返还甲B甲某无权要求返还C由乙返还甲,甲退款给乙D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返还给甲

单选题甲与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乙对甲尽扶养义务,甲死后,其四问房屋归乙所有。乙按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甲临终前又立一自书遗嘱:“我死后两间房归乙,两间房留给儿子。”依照法律规定,四间房屋应 ( )A按法定继承处理B由乙与甲子各分得两间C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D由法定继承人协商处理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甲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E甲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乙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起取得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单选题甲和乙就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丙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甲还是乙都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这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样,丙就成了甲乙争讼案件的( )。A原告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答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单选题某甲有母亲、姐姐、养女三人,在老家有某甲自建的房屋两间。1993年某甲去世。1995年某甲的母亲也病逝,同年某甲的养女将这两间房屋出卖,得人民币8000元,这8000元应该是()。A某甲的姐姐没有继承权,8000元由某甲的养女继承B某甲的姐姐有继承权,可以独得8000元C某甲的养女和姐姐各继承4000元D某甲的养女得6000元,某甲的姐姐得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