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史密斯是北京某高校的学生。一次,史密斯因为酒后驾车,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一位中国老人撞成重伤。撞人之后,史密斯驾车逃逸,致使老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史密斯提起公诉,并对其判处了刑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我国司法机关对史密斯行使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2.如果史密斯在我国境外故意撞死中国公民,之后来到我国留学,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则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又是什么?3.史密斯的行为构成何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4.该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的哪一大类?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5.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史密斯有哪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外国留学生史密斯是北京某高校的学生。一次,史密斯因为酒后驾车,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一位中国老人撞成重伤。撞人之后,史密斯驾车逃逸,致使老人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史密斯提起公诉,并对其判处了刑罚。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司法机关对史密斯行使刑事管辖权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

2.如果史密斯在我国境外故意撞死中国公民,之后来到我国留学,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则所依据的刑法的效力原则又是什么?

3.史密斯的行为构成何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4.该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的哪一大类?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5.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史密斯有哪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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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斯于1999年10月15日在美国提出牙病电子麻醉针头专利申请,2000年5月15日他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牙病电子麻醉针头及使用该针头的电子麻醉装置的合案申请,则:( ) A、史密斯可以于2001年5月15日之前,对牙病电子麻醉针头申请本国优先权;B、史密斯可以于2001年5月15日之前,对使用该针头的电子麻醉装置申请本国优先权;C、史密斯只能对牙病电子麻醉针头享有外国优先权;D、史密斯可以对使用该针头的电子麻醉装置享有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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