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发行申请。( )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 )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 )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得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A:6B:12C:3D:24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 )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A:1B:3C:6D:12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A.1B.3C.6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