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A企业从甲国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在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虽有甲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A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假设,A企业为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发生的共同支出为10万元。A企业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0B.13.75C.20D.27.5
境内居民A企业从甲国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100万元,已在甲国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虽有甲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因此,A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假设,A企业为取得B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发生的共同支出为10万元。A企业实际抵免所得税额为( )万元。
A.10
B.13.75
C.20
D.27.5
相关考题:
A居民企业2017年境内实现应税所得10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4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320万元,缴纳所得税8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21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综合抵免法下,A企业实际应抵免所得税为()万元。 A、155B、170C、175D、180
A居民企业2017年境内实现应税所得1 0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4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320万元,缴纳所得税8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21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综合抵免法下,A企业实际应抵免所得税为( )万元。 A.160B.640C.2525D.2475
2018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A.12.5B.15C.20D.25
2018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为20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A.12.5B.15C.20D.25
2011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为20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万元。A:12.5B:15C:20D:25
境内某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8年度该企业境内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当年企业直接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其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甲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税后利润70万元,乙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丙国的分支机构发生亏损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事项,则该企业2018年实际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假设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计算境外已纳税额和抵免限额)A.95.5 B.97.5 C.112.5 D.90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8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 (1)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2)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3)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4)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问题(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问题(3):判断企业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问题(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问题(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税额。
(2016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15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 (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2)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3)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