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甲厂于2008年初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的几件事,其中无效的有( )。A.提前清偿乙厂未到期的债务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部报销

在本案中,甲厂于2008年初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的几件事,其中无效的有( )。

A.提前清偿乙厂未到期的债务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

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部报销


相关考题: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五)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8年初的一次厂务会议上作出下述决定:1.考虑到与其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利益,提前偿还其到期的债务;2.对拖欠企业职工的两个月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3.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4.为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以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2008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项破产申请。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本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 )。A.只能适用《企业破产法》B.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C.应适用《企业破产法》,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D.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合伙形式为“普通合伙”。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甲向乙借款1万元,而乙欠甲3万块砖。甲的债务于2008年2月9日到期,乙的债务于2008年8月8日到期。2008年2月10日,甲与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两笔债务相抵,双方互不相欠。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A.清偿B.混同C.合意抵销D.法定抵销

某油泵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①某建筑设备公司租赁该油泵厂铲车两辆,租金12万元;②破产案件受理前,顺成商贸公司对该油泵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负有15万元债务,该15万元债务尚未到清偿期;③该油泵厂欠某工商银行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该仓库现值400万元,工商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④某啤酒厂对该油泵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9年1月到期,但该油泵厂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偿该债务。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建筑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顺成商贸公司对该油泵厂的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销权?为什么?(3)工商银行可否就600万元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全部的表决权?为什么?(4)该油泵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同时欠甲到期债务4万元,乙直接通知甲抵销B.如果乙同时欠该食品厂4万元,乙直接通知甲抵销C.如果甲是该食品厂的事务执行人,甲直接通知乙该笔债务转由食品厂承担D.如果甲是该食品厂的事务执行人,甲直接决定以食品厂的财产设定担保以延期清偿该笔债务

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  )来清偿。A.甲厂B.乙厂C.甲、乙两厂分别D.Y公司

甲厂是一家生产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甲厂进购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并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该酒瓶是由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厂要求先行付款的请求?为什么?(3)对于消费者的伤害,谁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