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使无效婚姻

可使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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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法院均须颁布婚姻无效令,且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在()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属于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A.血亲B.姻亲C.威迫D.错误

由于生理缺陷而导致性无能,是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但必须是不能治愈。

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包括哪些?

违法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是()A.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B.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自宣告无效时无效C.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D.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被撤销的婚姻自被撤销时无效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错误的是()。A:无效婚姻亦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B: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C: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D: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B:被胁迫的婚姻无效C:婚姻关系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D: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

下列关于无效婚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B: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C:有权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包括婚姻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D: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