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相关考题:

根据《民法总则》,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生效。A、进入该特定系统时B、从其约定C、相对人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D、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

经税务机关批准,该公司目前可以采取的纳税申报方式有限( )。A.直接申报B.邮寄申报C.数据电文方式申报D.手机短信申报

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A.电子邮件B.手机短信C.电报D.书面合同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数据电文形式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上的证据力是不成问题的。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A.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B.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C.用以鉴别发件人办法的可靠性D.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