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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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生效。A、进入该特定系统时B、从其约定C、相对人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D、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
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A.生成、储存或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B.保护信息完整性办法的可靠性C.用以鉴别发件人办法的可靠性D.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