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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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A: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B: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C: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D:自行查阅淫秽音响的
李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该如何处理?( )A.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B.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C.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数罪并罚D.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